多項防疫規例延長半年 違強檢令可罰2.5萬元囚半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八項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規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根據有關條例,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以延續及加強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法律框架,合共九項修訂規例將會刊憲,並於本星期四起生效。

當中政府修訂第599A章,以加強對個別人士、物品包括動物或地方採取檢疫或隔離措施的法律條款,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並引入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監禁6個月,並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政府亦就第599J章作出修訂,分別要求需照顧者,即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負責人,盡其最大努力,確保該需照顧者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令。

因應早前已提高第599J章下定額罰款水平,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及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的相關罪行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以加強阻嚇力並維持不同罰則之間的分級。

至於特首會同行會通過的八項緊急規例有效期延長至今年9月30日,分別是《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以及《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

政府發言人說,延長有效期目的是繼續保持實施相關防疫措施的法律框架,並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根據本港整體疫情防控及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調整個別限制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