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錦威承認沒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判囚3個月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照警方國安處的要求遞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3個月。

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有組織及刻意拒交資料,與一般拒交資料案「大大不同」,警方後來在支聯會會址搜到部分要求的資料,顯示支聯會有保存相關資料,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刑期,最終判處梁錦威入獄3個月,其中1個月與早前的去年六四集會案刑期同期執行。